徐自強案更(九)審

原判決撤銷,徐自強無罪

2015.9.1(二) 11:00AM
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 專一法庭

2015年9月1日上午11時,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謝靜桓、林怡秀、吳祚丞三位法官,宣判被告徐自強無罪。合議庭選擇在徐自強受冤20週年的日子,替他平反冤屈,意義格外重大。三位法官本於良心獨立審判的勇氣,令人由衷感佩。徐自強案義務律師團林永頌、尤伯祥、陳建宏、嚴心吟以及所有參與辯護工作的律師,對司法正義永不妥協的堅持,終於贏得逆轉裁判,救死囚於冤獄,還被告以清白。

2016年10月13日,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方上訴,無罪確定。21年,徐自強終於走完這一條司法正義的道路。

會後新聞稿

給徐自強的心內話

一句話,帶著力量,每份心意都將讓徐自強感到支持。

在等待正義的路上,徐自強有過無數個沒有明天的日子。 現在,需要你找更多朋友加入聲援的行列,一起來寫信, 讓徐自強知道,他的明天有我們關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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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徐案

1995年7月,阿強頂下了岳母的小檳榔攤,他想,小孩即將上小學,這樣就不用經常熬夜開卡車,可以多陪陪家人。沒想到兩個多月後,他無端捲入一起綁票殺人案,平凡的日子就此破碎,家庭,也毀了。

在僅有共同被告「一口咬定」的情況下,清白且相信司法的徐自強,決定主動面對。沒想到迎接他的,卻是漫無止境的冤屈路。徐自強,最終會走向何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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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1 被害人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,並於同日遭到殺害

9/2 被害人黃春樹的父親接到勒贖電話,家屬報警,警方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追查

9/18 案發後第17天,黃春樹的父親與歹徒約定交付贖金失敗

9/25 案發後第24天,第二次取贖,嫌犯黃春棋落網

9/26 凌晨四點,警方訊問黃春棋

9/27 黃春棋於檢察官偵訊時表示,希望可以有律師在場,因為「受不了警方刑求」

9/28 警方宣佈破案

10/7 嫌犯陳憶隆逃亡期間,打電話給徐母表示徐自強沒有參與犯案,有監聽譯文為證

10/22 嫌犯陳憶隆落網,其供詞與先前落網的黃春棋全然不同

11/17 士林地檢署在徐自強和另一名被告黃銘泉尚未到案下,將四人起訴,並且向法院求處唯一死刑

12/16 黃銘泉在泰國身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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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/16 黃春棋、陳憶隆一審被判處死刑

6/24 徐自強主動投案

徐自強得知陳憶隆、黃春棋一審遭判死刑,擔心兩人死刑執行後將死無對證;況且「既然沒做,就不該被冤枉一輩子。」再不出面說清楚,「白的都會被說成黑的,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。」徐自強只能相信司法會給予清白,於是在律師陪同下,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,卻從此成為冤案當事人

11/23 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

1997-1999年,徐自強被判了5次死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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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28 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決,徐自強、黃春棋、陳憶隆死刑定讞

5/2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展開救援徐自強

5/16 黃春棋、陳憶隆分別向徐自強姐姐、母親表示徐自強未參與本案,其中陳憶隆寫下自白書

陳憶隆自白書:「按本案自始,同案被告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,係因徐自強對立自白書人催債不已,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,而獲案之後想藉由牽扯根本完全不在場之徐自強,以圖拖延訴訟程序,冀在一線生機。」
徐自強母親:「我跟我女兒去見黃春棋,我登記看徐自強,我的女兒登記看黃春棋…一開始我女兒還沒有問他什麼,黃春棋就很緊張,用台語說你阿強他什麼都不知道,他沒有作,你趕快去找我律師,我跟你配合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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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8 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,內容直指徐自強案法院未盡調查之責、處理粗率,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,且指出本案諸多疑點,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

監察院調查報告
  • 法院沒有採認徐自強不在場證明的理由,太過粗率
  • 法院未依被告聲請傳喚不在場證人洪小姐,未盡調查之能事
  •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,黃春棋與陳憶隆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,值得懷疑
  • 徐自強以自己本名租車,法院認定租借車輛為取贖車輛,與一般犯案手法有所違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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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/23 義務律師團為徐自強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,大法官作成釋字582號解釋

釋字582號解釋
  • 釋字582號要求:共同被告的陳述若是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,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證人交互詰問的程序,此外也不能將陳述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
  • 根據釋字582號解釋,徐案更五審之前,黃春棋與陳憶隆有關徐自強的陳述,並未在法庭上經交互詰問之程序,故不能做為證據
  •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,黃春棋與陳憶隆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,值得懷疑
  • 檢察總長吳英昭遂依據本號解釋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五次非常上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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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/26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更審。高等法院於同年6月23日進行更六審第一次準備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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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/8 高等法院於更六審判處徐自強死刑

法院傳喚黃春棋、陳憶隆為證人,兩人當庭拒絕作證,更六審判決採用兩人先前有關徐自強的陳述,認定徐自強涉案,該審法官:陳晴教、楊智勝、游紅桃未落實釋字582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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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/31 最高法院將高等法院更六審判決撤銷,發回更審

最高法院認為,黃春棋已經判決死刑確定,而黃春棋對於徐自強辯護人之詰問卻完全概括拒絕回答,並無正當理由,違反刑事訴訟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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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/25 高等法院更七審認定徐自強並未預謀殺人,以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

黃春棋、陳憶隆當庭拒絕作證,依法兩人有關徐自強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。該審法官謝靜慧、梁耀鑌、遲中慧未落實釋字582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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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/18 更八審判決徐自強無期徒刑

審判過程,黃春棋當庭拒絕作證,陳憶隆多表示「忘了」、「不知道」、「不會回答」。法官王敏慧、崔玲琦、劉秉鑫採用兩人陳述,未落實釋字582號解釋

5/19 徐自強被羈押超過八年而案件尚未確定,因《刑事妥速審判法》暫時從台北看守所獲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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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/3 最高法院第八次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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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/24 高等法院於更九審兩次傳喚黃春棋,黃春棋當庭表示不願意作證

9/1 更九審宣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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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13 高法院判決駁回檢方上訴,無罪確定

判決疑點

不在場證明不成立?

  • 徐自強提出9/1上午不在場證明,判決書卻不採用,反而採信彼此矛盾的共同被告陳述,認定徐自強在9/1上午參與擄人,之後隨即從台北大直趕回桃園龜山,並在10:47出現在郵局領款
  • 判決書採用共同被告的陳述,認定徐自強在9/1下午全程參與共謀勒贖

法官說了算?

  • 法院採用陳憶隆的陳述:「因為徐自強認識被害人家屬,故沒有打勒贖電話。」

9/25取贖,一定需要三個人?

  • 法院認定9/25取贖時,徐自強在桃園火車站負責監控被害者家屬

判決=劇本?

  • 法院判決認為徐自強與黃春棋是表兄弟,與陳憶隆是合夥好友,黃、陳二人明知擄人勒贖後殺人,是唯一死罪,自然不可能傷天害理地誣指徐自強涉案

司法眼中的徐自強;徐自強眼中的司法

給徐自強一個拍拍

徐自強從2012年5月19日因速審法從台北看守所釋放停止羈押,同時也說出了讓人無法忘卻的一句話:「這十六年來,我都一直在做同一件事,就是不停的證明自己無罪。」

這段日子徐自強加入救援他的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,站在司法改革的第一線,並擔任攝影角色,無時無刻紀錄著司法改革的脈動。讓徐自強也為你拍一張照片,並給徐自強一個拍拍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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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死亡記事〉

◎李敏勇

李敏勇(1947.11.20-),臺灣知名詩人、文化評論人、翻譯家,出生於臺灣高雄縣旗山鎮,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畢業,曾任圓神出版事業機構如何出版社社長。
李敏勇老師也曾為蘇建和案朗讀此作品。

報紙上
刊載著死刑犯槍決的消息
在微亮的清晨
響起了槍擊聲
倒下了身體

血流在人犯倒下的土地
那血跡
迅速被行刑的人掩蓋
但血已滲入土裡
溶入土地

在那位置
已不斷槍決了好幾個死刑犯
他們流下的血淤積著
使土地變成褚紅色
並飢渴地等待著下一次槍決的人的血

因這麼想
我的手顫慄起來
報紙掉落
我好像看到血從報紙流出
淤積在地板

在地板上的血的幻影裡
等待誰的血呢
我這麼自問著
但冰冷的地板若無其事
只是擱著報紙無言無語